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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外项目等问题收监管函,什么情况?光大证券回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光大证券 2022-01-08 00:00:45 原文链接



1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因MPS项目等引发的相关问题,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对此光大证券回应:“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监管函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光大证券因五大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1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因MPS项目等引发的相关问题,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光大证券存在五大问题: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等。


对此光大证券回应:“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监管函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本次警示函主要事由还是和“MPS”相关。


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因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问题。据悉,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


同时,光大证券还存在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光大证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 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另外,光大证券曾在2019年3月20日,对2018年度业绩预告进行过一次更正公告,因与2019年1月26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问题。


光大证券子公司光大资本MPS项目风险发生多年来,虽然是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但光大证券通过正视问题,刮骨疗伤,不断厘清风险,积极处置,正走出MPS事件的阴影。


一方面,公司正不断督促子公司光大资本按照司法程序积极应对、妥善处置MPS境内外诉讼,履行好相关职责,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近年来光大证券也重点从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落实各级相关人员责任、加强问责力度、强化专业管理和决策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风控合规体系建设,构建稳健、审慎的风险文化,全面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这方面的努力从其近两年在分类评价中恢复并维持在A类AA级就可反映出。


光大证券曾表示,MPS事件本身是独立的,几乎不存在关联性风险和次生风险,而且最大风险边界是清晰、可控的。并且,2018-2020年,光大证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MPS项目累计相关计提45.51亿元。


虽受MPS事件影响,但是这两年从营业收入上看,光大证券还是维持住了持续增长的趋势,业绩表现尚可。2019年度,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00.57亿元,同比增长30.4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8亿元,同比增长449.68%。2020年,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58.66亿元,同比增长5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34亿元,同比增长311%。2021年前三季度,光大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23.05亿元,同比上升15.32%。


境外收购等问题被警示,公司回应推动规范健康发展


除此,本次警示函还涉及到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在2015年收购光大新鸿基70%股权时,在相关收购披露公告中未完整披露相关认沽权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问题,也成为监管警示函中的一条。


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简称“新鸿基有限”)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并于2015年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 70%股份的交割。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公司在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了解,光大证券香港平台的整合工作已经有新成果,去年11月,已完成对光大新鸿基100%全资控股,光大新鸿基近日也将正式更名为“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表示未来将继续用好这个极具竞争力的海外业务平台,进一步探索国际化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资本市场的资源和优势,推进跨境业务联动及客户资源整合,持续打造光大证券境外业务核心竞争力。


此外,本次警示函中还提及了光大证券在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能勤勉尽职。为此,光大证券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债券受托管理工作,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状况,更加勤勉尽责,做好债券持有人利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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