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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传奇》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世纪华通 2021-12-27 12:31:00 原文链接

  本网讯(记者隋明照)近日,就网络游戏《传奇》相关的著作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份终审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娱美德公司未经与亚拓士公司协商授权他人开发共有的游戏软件,侵害亚拓士公司对共有游戏软件享有的权利的结论正确”;同时,明确亚拓士公司、盛大游戏(后改名为盛趣游戏)在2017年订立的软件著作权《续展协议》有效;对原审法院作出的认定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娱美德公司、传奇 IP公司就《传奇2》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的判决,最高法认为此项判决有误,予以纠正。

  判决书中明确,诉争起因“系因《传奇2》游戏软件共有著作权人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之间,针对在中国市场已独占许可给盛大游戏(蓝沙公司)并长期运营的《传奇2》网络游戏市场的衍生开发,因引入新的合作主体引起的著作权权利行使纠纷。”

  2001年,亚拓士公司(授权方)与盛大游戏(被授权方)以及上海浦东新区进出口公司(进口代理)签订《软件许可协议》,授权盛大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独家运营《传奇2》游戏软件。在2003年、2005年、2008年,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分别签订了《修订协议》《延期协议》《延期协议Ⅱ》。

  2017年,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将《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年。然而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反对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续约,最终导致争议双方对簿公堂。《续展协议》是否侵害了共有著作权人利益以及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

  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难以认定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并致使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利益受损”“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亚拓士公司行使更新权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损害了共有著作权人利益,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主张蓝沙公司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不得运营《热血传奇》PC 客户端网络游戏中文版依据不足,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共有著作权人授权问题,最高法在判决中予以了明确,并在判决要点中指出:一般而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特殊情况下合作作者一方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在保障合作作者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允许合作作者单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在共有著作权人对共有权行使已有约定的情形下,共有著作权人一方阻止共有著作权人按约定行使权利,但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且其利益未因共有著作权人行为受损的,不能影响共有著作权人他方正当行使权利。

  本案中的蓝沙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分别系世纪华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最高法判决公布后,世纪华通公司发布公告,公告标题中写道“20年传奇IP之争迎来终局”,对于判决结果,该公示表示有助于“进一步终结娱美德及株式会社传奇IP在《传奇》游戏市场的授权乱象”,同时公告强调:“世纪华通旗下盛趣游戏享有《传奇》游戏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授权,(判决结果)使得世纪华通能够更加稳固和长期地在中国市场运营好‘传奇’IP,进一步放大IP的价值。”

  第三方数据公司DataEye的调查显示,截至2019年,传奇类游戏市场约占整个国内游戏产业规模的12.87%。伽马数据去年发布的《“传奇”IP影响力报告》提到,“传奇”类游戏经过了约20年的运营和多次不同终端的迭代,其IP改编产品在各个细分领域均具备代表性产品,其衍生的“传奇”IP价值超过1300亿元。